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罔顾关键事实 “一裁了之”陷争议

2026-03-05
来源:旅商传媒网

近日,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,因其事实认定与关键证据指向截然相反,正引发一场关于司法审查标准与公正性的激烈争议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审查关键事实、歪曲证据材料,被指涉嫌不作为。陕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下称“旅游文化公司”)与离职员工文某的劳动纠纷,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劳动者的裁决后,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“西安中院”)在后续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审查中,裁定文书严重遗漏核心事实,后续程序处置更被指相互矛盾、阻塞合法维权渠道,引发舆论广泛关注。

核心争议:员工自认事实缘何被司法裁定“忽略”?

根据旅游文化公司发布的声明及提供的法律文件副本,此案核心事实争议为:劳动者文某是否主动离职,其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,是否存在“恶意拒签”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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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公司指出,在20251013日西安中院组织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听证会上,离职员工文某已当庭承认与公司协商一致后,于20253月自行离职,而非“被迫离职”;并承认收到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。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一方当事人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,对方当事人可免除举证责任。文某的当庭陈述,已构成对仲裁阶段“被迫离职”诉求及“未签订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”认定的根本性推翻。然而,西安中院随后作出的(2025)陕01民特657号民事裁定书,却以该公司“举证不足”为由,驳回了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。裁定书明确载明,旅游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“不足以证明曾要求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、文某拒绝签订”,该认定与听证笔录中记载的文某“自认收到合同”的关键事实形成直接矛盾。该公司质疑:记录在案的庭审自认,为何被裁定书“选择性忽略”?

维权遇阻:两级法院“法律解读冲突”,企业申诉无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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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定下达后,旅游文化公司调取并固定了记载上述自认内容的听证笔录,并以该份材料为“新证据”,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后续维权路径。据该公司称,省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,明确指引其可持该份新证据,向西安中院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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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当公司遵循省高院指引推进维权时,却遭遇程序“闭门羹”。公司首先尝试线上提交申请,被西安中院以“仅接受线下提交”为由退回。随后,公司线下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及载有文某自认事实的听证笔录,并援引最高法相关依据,接待人员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却与省高院指引相冲突,最终以“案件已处理、系统无法立案”为由不予受理。

这一系列处置,使旅游文化公司的合法维权程序陷入僵局:一方面,省高院认为“新证据”可启动再次审查;另一方面,西安中院却以“案结事了”为由关闭立案通道。两级法院在法律程序适用上的分歧,直接导致企业申诉之路被阻断。

行业警示:司法裁定如何坚守“事实”底线?

本案中,西安中院的裁定被指存在两处硬伤:其一,在证据认定上,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当事人当庭自认未予审查和采信,涉嫌违反证据规则;其二,在程序处理上,未能妥善衔接和落实上级法院的咨询指引,对持有新证据的申请简单以“系统原因”拒之门外,存在“程序空转”之嫌,未实质性回应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重大异议。

法律界人士指出,仲裁司法审查撤销程序,是纠正仲裁错误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。这道防线若对“白纸黑字”记录的关键事实视而不见,不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更将削弱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。旅游文化公司表示,坚决不接受这份“背离客观事实”的裁定,将继续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权到底。

对此,本网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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